(2015)蓟执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桑梓支行与吴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桑梓支行,吴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2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桑梓支行。负责人张力军,行长。被执行人吴胜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商行蓟县桑梓支行与被执行人吴胜军(2014)蓟民二初字第042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居无定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难以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04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利军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兰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