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啸巍诉被告杨凤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啸巍,杨凤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杨啸巍(曾用名杨笑微),男,汉族,住赤峰市。被告杨凤原,男,汉族,住巴林右旗。原告杨啸巍诉被告杨凤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树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啸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令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承包了巴林右旗大板镇假日蓝湾的外墙保温和外墙涂料工程,雇佣我给他干活。工程完工后,他不给工钱,给打了7000元欠据,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7000元。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干活,共拖欠工资款7000元,并出具了欠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存在,被告应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给原告工资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凤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树文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