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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上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上民初字第319号原告贾某某,男,1983年10月3日生。��告郭某某,女,1986年3月8日生。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兴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17日领取结婚证书,2011年7月28日女儿贾某甲出生。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有矛盾及争执。被告经年来更加变本加厉的虚荣攀比,严重伤害原告的感情和尊严,双方自2012年11月以来分居至今,实在没有和好可能。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贾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郭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后感情可以。2011年7月28日女儿贾某甲出生,现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部分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形成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已共同育有一女。原、被告虽因家务琐事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中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