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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梁介银与段清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介银,段清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榆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梁介银,男,个体户。被执行人段清瑞,男,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梁介银与被执行人段清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榆民二初字第007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介银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偿付拖欠的每款人民币871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0元、申请执行费1200元。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称他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故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榆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