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吴心英与王怡清、林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心英,王怡清,林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83号原告吴心英。被告王怡清,经商。被告林立贵。原告吴心英与被告王怡清、林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了原告预交本案受理费,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凯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