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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吴心英与王怡清、林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心英,王怡清,林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83号原告吴心英。被告王怡清,经商。被告林立贵。原告吴心英与被告王怡清、林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了原告预交本案受理费,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凯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