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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王某,教师。本院在审理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帮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