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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靖非诉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唐正林、龙丁梅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唐正林;龙丁梅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靖非诉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 被执行人唐正林,男。 被执行人龙丁梅,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非诉行查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正林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晓华 审 判 员  罗 琦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严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