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新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童江勇、潘金章与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江勇;潘金章;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亭新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童江勇。 原告潘金章。 委托代理人何萍,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台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童江勇、潘金章与被告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中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江勇、潘金章委托代理人何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文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江勇、潘金章诉称:2013年4月12日至2013年11月,原告应被告要求组织人员对其厂房、办公用房等进行装璜装修。后经结算,被告计欠原告班组工资55万多元。2014年10月23日,双方经协商,达成“童江勇班组农民工工资解决方案”,被告向原告保证:一、于2014年11月2日前支付第一笔5万元农民工工资(此笔给潘金章、由童江勇出具手续);二、于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第二笔30万元农民工工资(其中直接支付3万元给潘金章,由童江勇出具相关手续);三、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笔20万元农民工工资。被告除第一笔已支付给原告潘金章后,剩余50万元农民工工资至今未支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50万元(其中童江勇47万元、潘金章3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733元。 被告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3年11月间,原告应被告要求组织人员对其厂房、办公用房等进行装璜装修。双方未签订合同。后经结算,被告计欠原告班组工资及其他费用75万余元。2014年10月23日,双方经协商,达成“童江勇班组农民工工资解决方案:一、于2014年11月2日前支付第一笔5万元农民工工资(此笔给潘金章,由童江勇出具手续);二、于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第二笔30万元农民工工资(其中直接支付3万元给潘金章,由童江勇出具相关手续);三、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笔20万元农民工工资,其余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方案另行商定”。被告除支付第一笔农民工工资后,剩余的50万元农民工工资至今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及时结清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商定的方案支付50万元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原告童江勇工资47万元,支付给原告潘金章工资3万元,均从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何中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为祥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