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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安飞与叶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飞,叶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孙安飞,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新伯,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燕,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原告孙安飞诉被告叶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陈永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晓云、许云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审 判 长  陈永鑫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艳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