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商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韩朋章与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朋章,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242-1号原告韩朋章。委托代理人XXX,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淑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莲。委托代理人陈松军。本院受理原告韩朋章与被告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和申请人所在地均为安丘市,本案应移送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与原告未实际发生业务,而是山东华恒铁塔有限公司将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2012年5月5日,山东华恒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角钢塔定作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安丘。”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为安丘,被告的住所地为安丘市潍徐北路176号。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安丘市,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安丘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丘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