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行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铁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铁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水丰汇项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环境保护局,铁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行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环境保护局29日向被执行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0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X支行X帐户存款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