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英山县水利电力局与王海权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英山县水利电力局,王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组织机构代码:01127813-9。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海权。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水罚字(2014)第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提供的英水罚字(2014)第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做出的英水罚字(2014)第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军审 判 员 冯 勇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世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