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国飞诉于晓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飞,于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飞,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于晓庆,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龙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晓庆名下黑BU31**号瑞麒牌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孙洪伟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逊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