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三通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通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天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山东三通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高密市胶河疏港物流园区胶平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7526056-1.被告哈尔滨天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高新区开发区迎新路集中区天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三通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天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三通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哈尔滨天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三通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销对被告哈尔滨天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宫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