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义军与何永正、伊川县奥达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华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呼丸、洛阳宏禄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军,何永正,伊川县奥达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华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呼丸,洛阳宏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涧法执字第651-1号申请执行人李义军,男。被执行人何永正,男。被执行人伊川县奥达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伊川县华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呼丸,女。被执行人洛阳宏禄商贸有限公司。李义军与何永正、伊川县奥达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华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呼丸、洛阳宏禄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红审判员 : 胡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