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玉菩堤珠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玉菩堤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564号申请人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法定代表人邹丽佳,董事长。被执行人昆明玉菩堤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金马碧鸡坊商业步行街区**/div>法定代表人丁海英。申请人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玉菩堤珠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71877元;并由被执行人昆明玉菩堤珠宝有限公司将位于北京路157号佳华广场C座一层1120平方米房屋及地库夹层办公室区域C座2号楼卫生间返还申请人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费20118.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玉菩堤珠宝有限公司已将位于北京路157号佳华广场C座一层1120平方米房屋及地库夹层办公室区域C座2号楼卫生间返还申请人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00000.00元我院已于2015年3月10日发还给申请人。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昆明玉菩堤珠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5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郭 虹审判员 马 瑜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