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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刑减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刚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杨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刑减字第00057号罪犯杨刚刚,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延中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刚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于2014年10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提出罪犯杨刚刚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认真,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9个积极。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报请建议对罪犯杨刚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同意执行机关的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富平监狱报请罪犯杨刚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刚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刚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37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