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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与黄世盛、黄镜卓、莫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蓬莱一路22号。负责人卢耀明。委托代理人李浩波,系该公司的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柳青,系该公司的职员。被告黄世盛。被告黄镜卓。被告莫少珍。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强华,广东明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诉被告黄世盛、黄镜卓、莫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浩波、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世盛、黄镜卓于2013年2月25日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ZF04061201300109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世盛向原告借款3040000元、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借款期限为60个月。贷款以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同时被告黄镜卓对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3年3月13日发放了贷款3040000元。原告已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故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世盛自2014年9月10日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供款,经原告工作人员催收后,被告黄世盛告知原告其确无能力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14年12月11日,被告黄世盛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余额2127999.94元、利息38285.08元、罚息57427.63元、复利232.01元、违约金23813.33元,合计2247757.99元。被告黄世盛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构成违约,而根据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涉及的贷款本金每日5‰的比例收取违约金。被告莫少珍系被告黄镜卓的妻子,该担保发生于被告莫少珍、黄镜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莫少珍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上事实有《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为证,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黄世盛立即向原告清偿合同编号为ZF104061201300109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2127999.94元、利息38285.08元、罚息57427.63元、复利232.01元、违约金23813.33元,合计2247757.99元(上述贷款本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12月11日,本���、罚息、复利、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黄镜卓、莫少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确认原告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辩称,一、确认被告黄世盛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127999.94元未归还,但原告在主张利息、罚息、复利的情况下再主张违约金,显然加重了被告的责任,该请求不合理。二、虽然被告黄镜卓与被告莫少珍是夫妻关系,但被告黄镜卓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并非借款责任,故并非被告黄镜卓、莫少珍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莫少珍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三被告在诉讼中无提交证据材料。因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黄世盛、黄镜卓于2013年2月25日与原告签订《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世盛向原告借款3040000元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贷款利率约定为:1.本合同项下实际执行贷款利率由贷款人按贷款发放时国家贷款基准利率乘以利率浮动比例确定。2.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初始实际执行贷款利率以借据为准,即等于贷款发放日国家贷款基准利率乘以初始利率浮动比例1.1。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罚息及复利利率约定为:1.非经贷款人同意……2.对逾期或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相应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当期���行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3.对不能按时支付的正常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及挪用贷款罚息,贷款人有权自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利息扣收日起计收复利。其中,正常利息复利及逾期贷款罚息复利的利率为当期执行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合同第十条保证担保条款约定:保证人黄镜卓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借据约定的贷款到期日届满后两年。保证人对该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不受保证人以外的借款人及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合同第十一条抵���担保条款项下约定:抵押人黄世盛同意以涉案所购房屋作抵押物,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等。合同第十五条违约事项下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包括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等行为属于违约。合同第十六条违约处理项下约定:出现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一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除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及罚息以外,贷款人还有权按涉及的贷款本金每日5‰的比例收取违约金等权利。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告黄世盛发放了3040000元贷款。另查,截止2014年12月11日,被告黄世盛共欠原告贷款本金2127999.94元、利息38285.08元、罚息57427.63元、复利232.01元、违约金23813.33元,合计2247757.99元��又查,被告黄镜卓与被告莫少珍属于夫妻关系,被告黄镜卓的担保行为发生于被告黄镜卓与被告莫少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经审查,其内容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被告黄世盛、黄镜卓与原告所签订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贷款本息的,属于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要求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及罚息,并按涉及的贷款本金每日5‰的比例收取违约金。被告黄世盛自2014年9月10日起未按约还贷,截止2014年12月11日,被告黄世盛共欠原告本金2127999.94元、利息38285.08元、罚息57427.63元、复利232.01元、违约金23813.33元,合计2247757.99元。原告要求被告黄世盛提前偿还贷款本金2127999.94元,并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至被告黄世盛实际清偿贷款本息完毕之日止,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需承担违约金,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世盛以其自有的涉案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双方亦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备案,故双方的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对上述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镜卓对被告黄世盛的本案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且其保证不受保证以外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的影响,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故原告要求被告黄镜卓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被告黄世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镜卓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基于其自愿签名承诺承担所致,与莫少珍的夫妻家庭生活无关,莫少珍对此亦无任何收益,故莫少珍无须对本案的保证债务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莫少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张无理,本院对此请求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世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127999.94元、利息38285.08元、罚息57427.63元、复利232.01元、违约金23813.33元,合计2247757.99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已计至2014年12月11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按上述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黄镜卓对被告黄世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清偿责任;三、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对被告黄世盛所购的涉案房产拍卖、变卖等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91.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91.03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黄世盛、黄镜卓负担。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思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