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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字第635号原告田某某,男,生于1990年10月30日,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女,生于1989年4月2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双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