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承华与邹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华,邹季,邓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35-1号申请执行人王承华。被执行人邹季。被执行人邓丽君,系邹季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承华与被执行人邹季分期付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季不能清偿债务,因本案债务形成于邹季与邓丽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认定为邹季与邓丽君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邓丽君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邓丽君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承华清偿债务90000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金军审 判 员 毛庆根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瞿明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