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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爱梅与被执行人张红英等4人人格权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红英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舞法执字第40号 张红英等4人: 董爱梅与你们人格权执行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舞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爱梅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张红英等4人偿还董爱梅105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