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常法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伍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将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并按(2013)常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常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智执行员 郭运连执行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