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刑减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惠树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惠树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刑减字第00025号罪犯惠树杰,男,193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延中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惠树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提出罪犯惠树杰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两年来无违规违纪行为。自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9月份间在新安医院住院,住院期间,积极配合治疗。计分考核获得4个积极。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报请建议对罪犯惠树杰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同意执行机关庄里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庄里监狱报请罪犯惠树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惠树杰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年病犯,但其属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予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惠树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37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