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荣召与刘统雪、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召,刘统雪,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梁忠祥,王兆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刘荣召。被告:刘统雪。被告: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068308-5.法定代表人:李庆刚。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东侧中山路南侧。委托代理人:侯正华。被告:梁忠祥。被告:王兆合。原告刘荣召与被告刘统雪、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梁忠祥、王兆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荣召、被告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侯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统雪、梁忠祥、王兆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刘统雪于2012年9月9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2年9月6日至2012年10月5日,被告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梁忠祥、王兆合对此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统雪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被告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梁忠祥、王兆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被告刘统雪答辩称,原告所诉的起诉状内容属实,对借款事无异议,对200万元的借款利息一直付着。因几个被告现在均没有偿还能力,望法院给调解一下,给出足够的时间还款。被告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庭审答辩称,被告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与梁忠祥、王兆合对刘统雪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存在。但自2013年2月27日紫阳公司替刘统雪向原告每月还款利息10万元。截止到2014年9月19日,共还款120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紫阳公司尽到了大部分的保证责任。被告梁忠祥、王兆合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被告刘统雪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2年9月6日至2012年10月5日。被告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梁忠祥、王兆合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被告刘统雪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今借到合同编号:20120906-1号《担保借款合同书》项下借款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月利率:2%。期限:30天。结算方式:一次性付清。借款人:刘统雪。2012年9月6日。出具收条一份。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统雪由被告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梁忠祥、王兆合担保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有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书、借据、收条、承诺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统雪作为债务人,应当按期归还借款。被告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梁忠祥、王兆合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人刘统雪未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统雪偿还借款200万元,被告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梁忠祥、王兆合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忠祥、王兆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统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刘荣召借款200万元;二、被告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梁忠祥、王兆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统雪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刘统雪、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梁忠祥、王兆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本峰陪审员 刘 志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