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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韩玉林与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林,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韩玉林,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068458-2。法定代表人吴凤华,系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挂靠在被执行人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宁B-167**解放牌大型货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为韩玉林,申请执行人韩玉林可持本裁定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581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挂靠在被执行人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宁B-167**解放牌大型货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为韩玉林;二、申请执行人韩玉林可持本裁定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三、被执行人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5815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