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刑减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蔡天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蔡天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刑减字第00142号 罪犯蔡天虎,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宝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天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蔡天虎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陕刑一终字第000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于2014年9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于2014年1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提出罪犯蔡天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6个积极(其中单项奖励积极1个)。该犯系累犯、主犯。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报请对罪犯蔡天虎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的报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报请罪犯蔡天虎减刑的事实、证据属实。另查明,1995年10月蔡天虎因犯盗窃罪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三年;2011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其系主犯、累犯。 本院认为,罪犯蔡天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蔡天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5日至2034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 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 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