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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74号原告贾某某,女,1987年2月生,汉族。被告胡某某,男,1987年2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贾某某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朱鹏飞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