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74号原告贾某某,女,1987年2月生,汉族。被告胡某某,男,1987年2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贾某某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朱鹏飞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