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莱芜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莱芜市嘉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莱芜市嘉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莱中商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莱芜市嘉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莱芜市高新区汇源大街经北,云台山路以东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芜市国用(2007)第0169号。二、查封期从2015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5日。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或恢复执行),逾期不申请或迟延申请,视为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放弃查封、冻结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印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亓增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