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刑减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小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刑减字第00094号罪犯王小红,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西刑二初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红犯抢劫罪、绑架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和被告人王小红均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陕刑二终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6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4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王小红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11个。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报请建议对罪犯王小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同意执行机关的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渭南监狱报请罪犯王小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小红确有悔改表现。因其所犯罪行系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且系数罪并罚,故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小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34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