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季忠云与忻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忠云,忻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08-1号原告:季忠云。被告:忻荣。原告季忠云诉被告忻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忻荣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晋圣军、审判员王化霞、人民陪审员田冰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