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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季忠云与忻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忠云,忻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08-1号原告:季忠云。被告:忻荣。原告季忠云诉被告忻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忻荣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晋圣军、审判员王化霞、人民陪审员田冰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