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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戴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戴某,个体。被告林某,个体。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韩占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炜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