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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9-05-16

案件名称

吕金书、许金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吕金书;许金存;李小四;李春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泸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金书,男,1992年8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文盲,农民,住泸西县。2011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金存,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文盲,农民,住泸西县。1998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7月2日因病被保外就医,2013年10月3日执行期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小四,绰号“老胡子”,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文盲,农民,住泸西县。1998年3月24日因犯窝藏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8月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春生,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泸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李小四、李春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越超、熊嵩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到泸西县金马镇小吉摆村将邓某家圈养在牛圈内的一头雌性水牛盗走。经鉴定,该水牛价值人民币8000元。 2.2012年1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吕金书到泸西县金马镇新街子村将段某1家圈养在牛圈内的一头雌性黄某盗走。经鉴定,该黄某价值人民币11000元。 3.2013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到泸西县春艳家,将段某2家圈养在牛圈内的一头雌性水牛盗走,后被卖掉无法追回。经鉴定,该水牛价值人民币12000元。 4.2013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吕金书到泸西县金马镇石缸冲村将代某1家圈养在老房子内的一头雌性老母牛和一头雄性小牯子牛盗走。经鉴定,雌性老母牛价值人民币8000元、雄性小牯子牛价值人民币4000元。 5.2013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到泸西县金马镇雨龙村将段某3家圈养在牛圈内的一头雌性小黄某盗走。经鉴定,该黄某价值人民币7000元。 6.2013年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到师宗县彩云镇小可居村将李某1家圈养在圈内的一匹雄性骡子盗走,在返回泸西的途中被失主发现后将该骡子丢弃后逃跑。经鉴定,该骡子价值人民币5000元。 7.2014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到泸西县金马镇爵册村唐某1加圈养在牛圈内的一头有孕雌性黄某盗走。经鉴定,该黄某价值人民币16000元。 8.2014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到师宗县葵山镇白马村将朱某家圈养在牛圈内的一头雌性黄某盗走。经鉴定,该黄某价值人民币7000元。 9.2014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到泸西县将李某2家圈养在牛圈内的一头雌性黄某盗走。经鉴定,该黄某价值人民币18000元。 10.2014年4月7日1时许,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李小四到石林县圭山镇拖湾村将徐某1家圈养在牛圈内的一头雄性黄某盗走。经鉴定,该黄某价值人民币18000元。 11.2014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到泸西县旧城镇督布抚村将马某1家圈养在牛圈内的一头雄性水牛盗走。经鉴定,该水牛价值人民币13000元。 12.2014年5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李小四、李春生到师宗县葵山镇耿家村将梁某家圈养在牛圈内的一头雄性水牛盗走。经鉴定,该水牛价值人民币13000元。 13.2014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李小四、李春生到泸西县旧城镇路溪白村将姚某1家圈养在牛圈内的一头雄性水牛盗走。经鉴定,该水牛价值人民币13000元。 14.2014年6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李小四、李春生到泸西县旧城镇板桥村将周某家圈养在牛圈内的一头雌性黄某盗走。经鉴定,该黄某价值人民币14000元。 15.2014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金书到师宗县将唐某2借给陈某2使用的红色飞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李春生、李小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李小四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属于流窜作案,盗窃耕牛属于生产工具,社会危害性较大。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吕金书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许金存、李小四、李春生到泸西县盗窃邓某、段某1、段某2、代某1、段某5、唐某1、朱某、李某2、徐某1、马某1、梁某、姚某1、周某家某十四头牛、李某1家某一匹骡子、唐某2家某一辆二轮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170300元。其中被告人吕金书盗窃十五次,价值人民币170300元;被告人许金存参与盗窃十二次,价值人民币144000元;李小四参与盗窃四次,价值人民币58000元;李春生参与盗窃三次,价值人民币40000元。案发后,仅有被害人唐某1、梁某、周某家被盗的牛、李某1家被盗的骡子、唐某2被盗的二轮摩托车得到发还,其余被害人被盗的牛均被卖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实邓某等十二名被害人报案情况、泸西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段某2、李某1、唐某2的耕牛、骡子、摩托车被盗情况、泸西县公安局相继立案情况。 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吕金书于2011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12月27日止,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金存1998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3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2012年7月2日因病被保外就医,2013年10月3日执行期满。被告人李小四1998年3月24日因犯窝藏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3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于2010年8月3日减刑释放。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14日泸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许金存、李小四、李春生。同月25日,师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吕金书。 4.被害人邓某、段某1、段某2、代某1、段某3、李某1、唐某1、朱某、李某2、徐某1、马某1、梁某、姚某1、周某、唐某2陈述,证实各被害人的牛、摩托车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牛、摩托车的特征、价值,被害人报案等情况。 5.证人王某1、姚某2、杨某1、孙某证言,证实姚某2是姚某1的弟弟。王某1家离姚某1家不远。杨某1、孙某与邓某是邻居。他们听说2012年12月份姚某1家某牛被盗。姚某1家某牛是一条青黑色的牯子母水牛。 6.证人王某2、杨某2证言,证实马某1是王某2的二婶。马某1是杨某2的婆婆。马某1养的一条青黑色的公水牛被盗。 7.证人谢某、段某4证言,证实谢某是段某3的邻居,段某3是段某4的侄儿子。他们知道2013年一月份,段某3家某一条红毛母黄某被盗的事情。 8.证人王某3、王某4证言,证实他们听说2013年12月份段某1家被盗了一条牛。牛是一条黄色的母黄某。 9.证人陈某1、叶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代某1家某一条小公水牛和一条老母牛被盗。 10.证人马某2、张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段某2家某一头青黑色老品种公水牛被盗。 11.证人代某2、黎某证言,证实他们听说2014年春节过后,李某2家某一条黄色的老母黄某被盗。 12.证人徐某2、刘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徐某3(徐某1的父亲)家某牛被盗,他们参与找被盗黄某的过程。被盗的牛是草白色的一条公黄某。 13.证人郭某证言,证实朱某家被盗的牛是一条黄色的母牛。 14.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实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邓某家某母水牛价值人民币8000元、段某1家某母黄某价值人民币11000元、段某2家公水牛价值人民币12000元、代某1家母水牛价值人民币8000元和公水牛价值人民币4000元、段某3家母黄某价值人民币7000元、李某1家公骡子价值人民币5000元、唐某1家有孕黄某价值人民币16000元、朱某家母黄某价值人民币7000元、李某2家母黄某价值人民币18000元、徐某1家公黄某价值人民币18000元、马某1家公水牛价值人民币13000元、梁某家公水牛价值人民币13000元、姚某1家公水牛价值人民币13000元、周某家母黄某价值人民币14000元、唐某2的红色飞狐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上述结论已告知相关当事人。 15.现场辨认笔录,证实四名被告人对盗窃耕牛现场进行指认。 1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唐某1家耕牛被盗现场泸西县金马镇爵册村龙爪片区的牛圈墙体有洞;马某1家耕牛被盗现场泸西县旧城镇督布抚大寨村牛圈被撬扭挂锁;姚某1家耕牛被盗现场泸西县旧城镇路溪白村一社牛圈被钳断锁梁;梁某家耕牛被盗现场师宗县葵山镇耿家村牛圈门被钳断锁梁,陈国兴家(朱某)被盗耕牛现场师宗县葵山镇白马村;邓某家耕牛被盗现场泸西县泸西县金马镇小吉摆村。证实了各被盗现场的位置、现场情况。 17.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民警对李春生位于泸西县金马镇新坝村中街**59附**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在李春生家某牛圈内发现一头母黄某。民警对李小四位于泸西县金马镇新坝村中街**73附**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一头灰色的公水牛。民警对许金存位于泸西县泸西县金马镇新庄科村**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一头褐黄色的雌性黄某和一头褐黄色的公黄某。上述牛已经扣押并发还相应被害人。民警从吕金书处扣押一辆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李小四处扣押一辆三轮摩托车、一把破坏钳。二轮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唐某2,三轮摩托车和破坏钳依法移送至本院。 18.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李小四、李春生供述及辩解,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合法成立,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李小四、李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吕金书盗窃十五次,价值人民币170300元;许金存盗窃十二次,价值人民币144000元;李小四盗窃四次,价值人民币58000元;李春生盗窃三次,价值人民币4000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金书、许金存、李小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金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许金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 三、被告人李小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 四、被告人李春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 五、依法追缴涉案款;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破坏钳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黎 代理审判员  陈克丽 人民陪审员  雷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兴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