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邵美珍与艾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美珍,艾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02号原告:邵美珍。委托代理人:茹立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美珍诉被告艾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艾金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美珍撤回对被告艾金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