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学明、张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明,张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绍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学明,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办事处南关东村。被执行人:张翠霞,女,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温泉办事处王家大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学明、张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