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张占山与马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山,马彦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张占山,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惠农区。被告马彦平,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山与被告马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彦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山撤回对被告马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占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