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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张占山与马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山,马彦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张占山,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惠农区。被告马彦平,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山与被告马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彦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山撤回对被告马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占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