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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高熙与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熙;陈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687号原告高熙。法定代理人高军(系原告父亲)。被告陈涛。原告高熙与被告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熙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熙撤回对被告陈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杨凯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宵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