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高熙与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熙;陈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687号原告高熙。法定代理人高军(系原告父亲)。被告陈涛。原告高熙与被告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熙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熙撤回对被告陈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杨凯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宵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