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新疆玖源医药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康复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玖源医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康复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玖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连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康复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康复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的存款108139.5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康复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522.0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