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初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3187号原告厦门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顺添,系公司职员。被告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志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长 徐丽碧人民陪审员 苏英巍人民陪审员 黄旭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苏秋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