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陆小军与徐秀琴、黄山新民蛇王酒业有限公司、丁正平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小军,徐秀琴,黄山新民蛇王酒业有限公司,丁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陆小军,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徐秀琴,女,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黄山新民蛇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秀琴,董事长。被执行人丁正平,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屯民一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秀琴、黄山新民蛇王酒业有限公司、丁正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徐秀琴、黄山新民蛇王酒业有限公司、丁正平存款人民币6943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