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谷城县公路管理局与朱雪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公路管理局,朱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93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雪峰。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3月2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3)第02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3)第02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房屋)为由,责令限三日内自行拆除修建的建筑物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第(2013)第02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3)第02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