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20
案件名称
王璇与杨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194号原告:王璇,女。法定代表人:王海鸥,系王璇的父亲。被告:杨志,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璇与被告杨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璇于2015年1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璇负担。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昌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