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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曹华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曹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85975013–8。委托代理人陈爱妹,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曹华文,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被告曹华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被告曹华文已向原告还清本案债务,故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占良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海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