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戴书祥与李加慧、吴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书祥,李加慧,吴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34号原告:戴书祥,工人。委托代理人:胡士豪,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学磊,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李加慧,工人。被告:吴学国,工人。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书祥诉被告李加慧、吴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书祥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戴书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书祥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