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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戴书祥与李加慧、吴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书祥,李加慧,吴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34号原告:戴书祥,工人。委托代理人:胡士豪,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学磊,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李加慧,工人。被告:吴学国,工人。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书祥诉被告李加慧、吴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书祥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戴书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书祥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