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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三刑执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蔡保宏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蔡保宏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三刑执字第00919号罪犯蔡保宏,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武威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2008)台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保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罪犯蔡保宏曾减刑一次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蔡保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蔡保宏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保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5次,表扬1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蔡保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保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期限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立超审判员  尹惠欣审判员  董晓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廷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