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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曹桂霞与谢贵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霞,谢贵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曹桂霞,女,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东。委托代理人朱洪兴,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谢贵友,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霞与被告谢贵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贵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回对与被告刘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安琦审 判 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班欠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