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邳官执字第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文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增,刘云东,刘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86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增,农民。被执行人刘云东,农民。被执行人刘秋林,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文增诉被执行人刘云东、刘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邳官民调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刘云东给付原告刘文增借款5600元,于2011年8月起,每月20日前付500元支付清为止。如预期被告刘云东另行支付违约金500元。原告刘文增可将剩余款项及违约金500元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刘秋林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刘文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增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86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