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世江、杨彦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唐世江,杨彦平,张升根,唐世强,唐世全,唐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李中奇,理事长。被执行人唐世江,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杨彦平,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唐世江之妻。被执行人张升根,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唐世强,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唐世全,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唐世波,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世江、杨彦平、张升根、唐世强、唐世全、唐世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唐世江、杨彦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