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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执字第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军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队,孙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857号申请执行人张军队,农民。被执行人孙光辉,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军队诉被告孙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邳官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孙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军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张军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孙光辉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85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