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行非审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与重庆长江电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肖绍华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重庆长江电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肖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法行非审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18号,机构代码00929628-2。法定代表人冉启云,局长。被执行人重庆长江电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长电路1号。法定代表人熊萍,董事长。被执行人肖绍华,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房拆裁(2014)第2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7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作出了南房拆裁(2014)第2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7月7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南房拆裁(2014)2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南房拆裁(2014)2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秀人民陪审员 胡晓蓉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