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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锡涛与肥城嘉力��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胡锡涛,男,生于1985年6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袁善峰,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文涛,男,生于1975年9月4日,汉族,居民,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冉苹芝,经理。被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XX银,经理。委托代理人:耿超美,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代表人:曹宏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春涛,男,生于1992年5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光,男,生于1980年2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宁,男,生于1991年4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宁繁明,男,生于1958年2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赵序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化芳,女,生于1956年12月9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序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蓉,女,生于1983年6月29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序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述彬,男,生于2009年7月10日,汉族,儿童,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玉蓉(宁述彬之母),女,生于1983年6月29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序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史振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连新,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赵刚,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胡伟,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汤楠,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超,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锡涛与被告刘文涛、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泰安公司)、郑春涛、李光、王宁、宁繁明、王化芳、王玉蓉、宁述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山东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章丘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济南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锡涛的委托代理人袁善峰、刘琳琳,被告刘文涛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功,被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超美,被告中国人保泰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被告宁繁明、王化芳、王玉蓉、宁述彬的委托代理人赵序���,被告平安保险山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连新,被告大地保险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郑春涛、李光、王宁、中华保险章丘公司、中国人保济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锡涛诉称:2014年5月14日1时15分许,孙衍路驾驶鲁J494**/鲁JK0**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主车登记所有人为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车主为刘文涛)沿S24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KM+116M处时,与同向停放在路边的宁雷的鲁AEX1**轿车、郑春涛的鲁AGW8**轿车、李光的鲁A990**轿车、王宁的鲁AM99**轿车、胡锡涛的鲁AYF6**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上述六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衍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分别在各保险公司投保。请求判令被��赔偿车损等共计13817.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文涛辩称:我是实际车主,同意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在保险外依法赔偿;本次事故存在路边停车,事故认定书对该问题没有进行审查,请求法庭对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重新审查,做出认定。被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挂车挂靠在我公司,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被告中国人保泰安公司辩称:同意刘文涛关于事故责任的答辩,原告损失应先由无责方车辆在无责限额内赔偿,我公司赔偿的总数额应在主车限额内赔偿。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投保车辆超载,应扣除10%的免赔率,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宁繁明、王化芳、王玉蓉、宁述彬辩称:宁雷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被告平安保险山东公司辩称:鲁AEX1**轿车、鲁AGW8**轿车、鲁A990**轿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属实,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的合理损失,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中华保险章丘公司提供书面答辩称: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的合理损失,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大地保险济南公司辩称:宁雷的车辆仅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且该车辆无责任,不同意赔偿。被告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郑春涛、李光、王宁、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14日1时15分许,孙衍路驾驶鲁J494**/鲁JK0**挂重型厢式半挂车沿S24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KM+116M处时,与同向停放在路边的宁雷的鲁AEX1**轿车、郑春涛的鲁AGW8**轿车、李光的鲁A990**轿车、王宁的鲁AM99**轿车、胡锡涛的鲁AYF6**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宁雷死亡,鲁AEX1**轿车乘车人李荣玺死亡、柏振受伤,鲁AGW8**轿车乘车人郑方受伤,上述六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衍路驾驶超载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宁雷、李荣玺、柏振、郑春涛、李光、王宁、胡锡涛、郑方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有胡锡涛提供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及本院调取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现场图1份、调查笔录10份为证。刘文涛、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保泰安公司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主张交警队没有查明轿车的停放情况,程序违法;本次事故中的轿车在路边违法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至少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审查,胡锡涛所提供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2、2014年6月3日,经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胡锡涛之汽车损失价值为10215元,胡锡涛支付鉴定费700元。因此事故,胡锡涛支付拆检费300元、救援费230元、停车费170元。上述事实,有胡锡涛提供价格鉴定书、鉴定费单据、拆检费单据、救援停车费单据各1份为证。各被告对价格鉴定书有异议,主张系原告单方委托,但未申请重新鉴定。经审查,胡锡涛所提供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3、胡锡涛主张误工费1400元(140元×10天)、交通费362.6元,并提供工作证明1份、银行卡交易明细1份、交通费单据2份为证。各被告对此有异议,主张胡锡涛并未受伤,主张误工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经审查,本次事故只造成胡锡涛车辆损坏,并未造成其受伤,因此,胡锡涛主张误工费、交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4、胡锡涛主张拖车费500元,并提供定额发票5份为证。各���告对此有异议,主张该发票不能证实用于拖车。经审查,胡锡涛所提供5份济南市槐荫区安畅汽车服务中心发票,不能证实其用途,其主张拖车费,本院不予支持。5、刘文涛系鲁J494**/鲁JK0**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之实际车主,孙衍路为刘文涛雇佣的司机,该车主车挂靠在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挂车挂靠在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人保泰安公司投保1份交强险和5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附加不计免赔险,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上述事实,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6、宁雷的鲁AEX1**轿车在平安保险山东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大地保险济南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郑春涛的鲁AGW8**轿车、李光的鲁A990**轿车在平安保险山东公司投保交强险,王宁的鲁AM99**轿车在中华保险章丘公司投保交强险,胡锡涛的鲁AYF6**轿车在��国人保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孙衍路与宁雷、郑春涛、李光、王宁、胡锡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锡涛车辆损坏,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孙衍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刘文涛作为实际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和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刘文涛的车辆在中国人保泰安公司投保,中国人保泰安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山东公司、中华保险章丘公司和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各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案附后)。胡锡涛要求各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本院��定的项目和数额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胡锡涛汽车损失1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胡锡涛汽车损失168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胡锡涛汽车损失、鉴定费、拆检费、救援费、停车费共计2970元。四、被告刘文涛、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连带���偿原告胡锡涛汽车损失、鉴定费、拆检费、救援费、停车费共计8377元。五、驳回原告胡锡涛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刘文涛、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伟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人民陪审员  张 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蕊5.14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分配方案2014年5月14日,孙衍路驾驶鲁J494**/鲁JK0**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中国人保泰安公司),与宁雷的鲁AEX1**轿车(平安保险山东公司)、郑春涛的鲁AGW8**轿车(平安保险山东公司)、李光的鲁A990**轿车(平安保险山东公司)、王宁的鲁AM99**轿车(中华保险章丘公司)、胡锡涛的鲁AYF6**轿车(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宁雷死亡,鲁AEX1**轿车乘车人李荣玺死亡、柏振受伤,鲁AGW8**轿车乘车人郑方受伤,上述六车损坏。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队认定,孙衍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造成损失如下:1、李荣玺:死亡赔偿金710732元、丧葬费23193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16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745086.6元。2、宁雷:汽车损失39576.63元、鉴定费1800元、拆检费2500元、死亡赔偿金847628元、丧葬费23193元、尸体检验费6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161.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927459.23元。3、柏振:医疗费34412.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误工费8518.4元、护理费2355元、残疾赔偿金11305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163062.37元。4、郑方:医疗费3189.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误工费6969.6元、护理费309.76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0789.11元。5、郑春涛:车损44545元、鉴定费1950元、拆检费2800元、救援费450元、停车费200元,共计49945元。6、李光:车损11170元、鉴定费650元、拆检费1600元、救援费450元、停车费200元,共计14070元。7、王宁:车损16320元、鉴定费850元、拆检费1800元、救援费450元、停车费200元,共计19620元。8、胡锡涛:车损10215元、鉴定费700元、拆检费300元、救援费230元、停车费170元,共计11615元。根据本案保险���况及当事人意见,为便于判决,按公平合理原则,本院确定各保险公司的赔偿分配方案如下:1、宁雷、郑春涛、李光、王宁、胡锡涛的车损由中国人保济南公司、中华联合章丘公司、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各赔偿100元。2、宁雷、郑春涛、李光、王宁、胡锡涛的车损共121826.63元,其各自损失与总损失的比例分别为0.325、0.365、0.092、0.134、0.084。中国人保泰安公司应在交强险内按比例赔偿各自车损为:宁雷650元(2000×0.325)、郑春涛730元(2000×0.365)、李光184元(2000×0.092)、王宁2**元(2000×0.134)、胡锡涛168元(2000×0.084),剩余损失119326.63元,参加中国人保泰安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分配。3、郑方的损失,由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先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7479.36元。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2309.75元,参加中国人保泰安公司保险的分配。4、柏振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34832.97元,先由其前方4辆车的保险公司中国人保济南公司、中华联合章丘公司、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各赔偿1000元,共计4000元,剩余30832.97元,参加中国人保泰安公司保险的分配。5、郑方与柏振剩余医疗费项共33142.72元,各自所占比例为0.07、0.93,则中国人保泰安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郑方700元(10000×0.07),赔偿柏振9300元(10000×0.93),郑方剩余损失1609.75元,柏振剩余损失21532.97元,参加中国人保泰安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分配。6、李荣玺、宁雷、柏振死亡伤残项下损失共1756298.6元,其各自所占比例为0.424(745086.6/1756298.6)、0.503(882982.6/1756298.6)、0.073(128229.4/1756298.6)。先由其前方4辆车的保险公司中国人保济南公司、中华联合章丘公���、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各赔偿11000元,共计44000元,其中李荣玺赔偿数为18656元(44000×0.424),宁雷赔偿数为22132元(44000×0.503),柏振赔偿数为3212元(44000×0.073)。然后由中国人保泰安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李荣玺赔偿数为46640元(110000×0.424),宁雷赔偿数为55330元(110000×0.503),柏振赔偿数为8030元(110000×0.073)。剩余未赔偿部分,参加中国人保泰安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分配。7、按上述方法,扣除已经赔偿部分,各当事人剩余损失为:李荣玺679790.6元、宁雷849247.23元、柏振138520.37元、郑方1609.75元、郑春涛49115元、李光13786元、王宁192**元、胡锡涛11347元,共计1762667.95。各当事人所占比例为:李荣玺0.385、宁雷0.482、柏振0.079、郑方0.001、郑春涛0.028、李光0.008、王宁0.011、胡锡涛0.006。中国人保泰安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为55万元,因超载应扣除10%,为495000元(550000×(1-10%)]。按上述比例,中国人保泰安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各当事人损失为:李荣玺190575元(495000×0.385)、宁雷238590元(495000×0.482)、柏振39105元(495000×0.079)、郑方495元(495000×0.001)、郑春涛13860元(495000×0.028)、李光3960元(495000×0.008)、王宁54**元(495000×0.011)、胡锡涛2970元(49500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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